罗军、周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6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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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669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军、周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罗军;周李;江红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军,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周李,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江红英,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该案(2021)湘0103民特3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366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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