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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慧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邦博印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财保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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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财保74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宏慧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邦博印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宏慧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重庆邦博印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740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宏慧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3UAE4M。法定代表人:陈细要。被申请人:重庆邦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泰路99号3#楼(主印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AW75Q。法定代表人:韩德宝。保全申请人重庆宏慧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邦博印务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邦博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重庆宏慧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邦博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蓝元蔚  [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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