呙红军、姚作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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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59号案件名称
呙红军、姚作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呙红军;姚作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呙红军,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新邵县。申请执行人:姚作飞,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呙红军与被执行人姚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作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呙红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姚作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姚作飞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无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存;又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姚作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保险、无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姚作飞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姚作飞银行存款494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5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姚作飞。被执行人姚作飞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姚作飞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呙红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案应执行的债务23092.3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890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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