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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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3470号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某1;徐某;王某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3470号原告:徐某1,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徐某2,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徐某3,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徐某4,女,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徐某3、王某、徐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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