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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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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3470号
  •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某1;徐某;王某
  • 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3470号原告:徐某1,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徐某2,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徐某3,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徐某4,女,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徐某3、王某、徐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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