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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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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33号
  • 案件名称

    程俊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夹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程俊发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33号被执行人:程俊发,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程俊发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秀华、被盗的一根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秀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程俊发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628.05元,本院将上述款项扣划后支付给了被害人李秀华。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俊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因被执行人程俊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玉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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