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元桂、王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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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570号案件名称
文元桂、王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文元桂;王建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文元桂,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文元桂与王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元桂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建平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在工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平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建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元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元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宏宇书 记 员 王振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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