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素珍、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再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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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再44号案件名称
张素珍、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素珍;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再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珍,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立,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寺高新技术产业园储源道1号438。法定代表人:张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峰,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霞,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素珍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金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津02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津民申53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立,被申请人大通金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峰、王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珍的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大通金岛公司负担。理由是张素珍交纳的500万元是预付款并非定金;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大通金岛公司明知张素珍不具有购房资格,仍与其签订认购协议有明显过错,基于此过错行为获得巨额利益有悖司法公正。大通金岛公司答辩请求驳回张素珍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500万元为定金而非预付款,认购协议有明确约定,财务人员无权改变合同;张素珍未依约按时支付房屋首付款亦未与大通金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明显的违约行为。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津02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4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张素珍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23元,退还张素珍。审 判 长 王业香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孟晓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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