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94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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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946号之五案件名称
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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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9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育民。委托代理人贾婷、朱真宇,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伟伟。申请执行人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赛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870991.78元,并向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7099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由司荣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服务费用4870991.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111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均被多案件轮候冻结。3、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5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止)。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4、于2020年7月2日以(2020)苏0682执保494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幢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0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止),现已转执行中查封。于2021年5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街道×××社区××、××、××、××及××龙社区××、××、××组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上述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状态。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均被多案轮候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常雪萍审判员 司荣华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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