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谦儒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经营场、公共场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111民初6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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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795号案件名称
上海谦儒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经营场、公共场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谦儒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经营场;公共场;齐悦欣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受 理 通 知 书(2021)辽0111民初6795号齐悦欣:你单位与上海谦儒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zdqz立案审查表审判员 : 杜 立 文书记员 :程寒钰zdqz立案审查表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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