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剑锋、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8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898号案件名称
潘剑锋、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潘剑锋;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胡卫红;张红华;唐景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潘剑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军。被执行人:刘登勋,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卫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景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剑锋与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三江投资有限公司、刘登勋、胡卫红、张红华、唐景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房屋经不动产信息查询,查无此信息暂无法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涯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