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强、刘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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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295号案件名称
马志强、刘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志强;刘海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强,住址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刘海波,住保定市清苑区。马志强申请刘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敬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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