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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强、刘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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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295号
  • 案件名称

    马志强、刘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志强;刘海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强,住址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刘海波,住保定市清苑区。马志强申请刘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敬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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