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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华宽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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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刑初537号
  • 案件名称

    牛华宽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牛华宽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华宽,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21日被榆林市某局榆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60元的行政处罚。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1日被神木市某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木检刑诉〔202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华宽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华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牛华宽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神木市大保当镇宝华路“博士管业”门口倒车时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杜金花驾驶的车牌号为陕KC1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结果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榆林市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牛华宽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8月18日神木市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牛华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金花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华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杜金花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有违法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华宽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华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牛华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华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文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俊芳 书 记 员 麻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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