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922执135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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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922执1351号之五案件名称
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斌;韩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922执13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邵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胡斌。被执行人:胡斌,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韩巍,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本院在执行广州爱心物流有限公司与恩平市雅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斌、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9执监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湘0922执1351号执行案件按销案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文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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