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春亮、孔令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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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案件名称
戴春亮、孔令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戴春亮;孔令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春亮,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孔令福,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戴春亮与被执行人孔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赣1021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孔令福14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孔令福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吴献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彭嘉兴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春亮,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孔令福,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戴春亮与被执行人孔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赣1021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孔令福14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孔令福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吴献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彭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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