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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春亮、孔令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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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戴春亮、孔令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戴春亮;孔令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春亮,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孔令福,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戴春亮与被执行人孔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赣1021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孔令福14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孔令福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吴献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彭嘉兴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春亮,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孔令福,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戴春亮与被执行人孔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赣1021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孔令福14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孔令福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吴献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文君书 记 员 彭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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