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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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003号案件名称
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5执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鸿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99号7楼7-1室。 法定代表人:曹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鸿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款12750元,剩余案款5296.59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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