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敏、杨再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2民初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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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民初964号案件名称
文小敏、杨再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文小敏;杨再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2民初964号原告:文小敏,女,1988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黄平县。被告:杨再均,男,195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小敏与被告杨再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7日,原告文小敏以与被告杨再均在庭中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小敏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小敏负担。审判员 罗如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庭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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