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玲、刘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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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俊玲、刘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董俊玲;刘丽;王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俊玲,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丽,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威,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俊玲与被执行人刘丽、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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