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吴鹏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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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671号案件名称
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吴鹏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吴鹏林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671号申请执行人: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NAITOMASATSUGU),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澹台东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颜新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鹏林,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告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吴鹏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吴鹏林未履行本院(2020)沪0101民初198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吴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5733的农业银行账户(实控金额0元)、吴鹏林名下财付通账户(实控金额1736.36元)、尾号为1093的工商银行账户(实控金额2245.44元),期限一年,后扣划上述款项转部分执行费;本院另于2021年7月12日委托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吴鹏林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区某某园项目T1区x栋(x)x单元xx层x号的房屋(预告登记),预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赵喆晨书 记 员 赵喆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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