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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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405号案件名称
龚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龚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405号原告:龚燕,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庆文(原告之夫),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5AB座。负责人:戴江,行长。原告龚燕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龚燕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龚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暻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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