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丰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单国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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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388号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丰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单国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扎鲁特旗丰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单国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388号申请人:扎鲁特旗丰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军民友谊路北段西侧。同一信用代码:911505267936091499。法定代表人:付崇阳,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单国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申请人扎鲁特旗丰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单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扎鲁特旗丰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单国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0117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并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12609390137899560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扎鲁特旗丰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单国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01172元予以保全并进行网络查控冻结。在保全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账和支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图 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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