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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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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294号
  • 案件名称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阳军;屈小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294号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循环园区河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公司董事长。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翔村乡六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97535993。法定代表人:刘文峰,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军,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屈小龙,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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