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君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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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10号案件名称
阳君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阳君华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10号罪犯阳君华,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七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君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缴纳2500元,本次缴纳3000元),被告人阳君华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7505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20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阳君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后又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9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四个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湘06刑更10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阳君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682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阳君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阳君华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阳君华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阳君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君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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