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02民初9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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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民初9040号案件名称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2民初9040号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林俊,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佳胤,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扈博坤,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许佳胤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25日与被告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伸缩缝,原告分批将伸缩缝运至被告工地。经核对,原告实际供货388019.4元。现依法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801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801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欠付货款388019.4元属实,对利息不认可,理由是合同约定无息无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约定被告(甲方)购买原告(乙方)伸缩缝等,对材料费、运杂费等进行了约定。乙方每月根据甲方现场签认的收料单到甲方物资部结算一次已供应的合格货物款。施工结束30天支付货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于2020年2月份前支付。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工程款项拨付情况支付货款,所欠款项不计利息不计违约金。2020年1月10日双方对账,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88019.40元。以上事实,有《工业品采购合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货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约定了“施工结束30天支付货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于2020年2月份前支付”又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工程款项拨付情况支付货款”,属约定不明,鉴于被告已履行完供货义务,双方已于2020年1月10日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88019.4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虽然合同约定无息无违约金,但根据被告实际损失及公平原则,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88019.40元及利息(以388019.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北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08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惠妮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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