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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冰峰与朱晓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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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062号
  • 案件名称

    杨冰峰与朱晓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冰峰;朱晓龙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062号原告:杨冰峰,男,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君,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龙,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杨冰峰与被告朱晓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冰峰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杨冰峰负担(已付)。审 判 员  陆 贤法官助理  滕小乔书 记 员  滕小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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