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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钧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汉中钧天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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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551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市钧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汉中钧天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市钧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汉中钧天实业有限公司;李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法定代表人:封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汉中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名下6100元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1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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