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5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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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5355号案件名称
唐山中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山中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5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中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华顺建材城一区一号楼1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小三里桥17号。法定代表人:冯巨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山中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帝蒙德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中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山中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富建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美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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