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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侠、李淑萍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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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392号
  • 案件名称

    李淑侠、李淑萍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淑侠;李淑萍;李淑珍;李淑菊;李淑玲;刘贵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40年7月7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丙,女,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丁,女,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韩城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戊,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李某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甲给付案件款6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戊给付案件款6000元、案件款已支付给申请人、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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