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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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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1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陶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陶昶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101号之一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陶昶,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陶昶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211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陶昶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股票、保险、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96.1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96.10元,并上缴国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湘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本院依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查封,但该车辆系2012年注册,年限较长,价值较低,且本院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2200股兴业银行股票,本院已依法冻结,但价值较低,暂时不适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陶昶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陶昶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陶昶的罚金为50,000元,已执行到位1,496.1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祥宇审 判 员 刘 昀审 判 员 张轶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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