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瑞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市美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3民初3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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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民初3350号案件名称
成都华瑞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市美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成都华瑞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市美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3民初3350号原告:成都华瑞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中街288号4栋1层。法定代表人:彭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池军,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美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道青江中路53号。法定代表人:叶沛根,董事长兼经理。原告成都华瑞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美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华瑞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华瑞广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丹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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