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见智、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3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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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民初4518号案件名称
王见智、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见智;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李晓玲;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旺动物饲料经销处;柏宝云;孟春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3民初4518号原告:王见智,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荣成市。被告: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晓玲,经理。被告:李晓玲,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旺动物饲料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北英武村。法定代表人:柏宝云,经理。被告:柏宝云,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孟春霞,女,约35岁,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原告王见智与被告李晓铃、柏宝云、孟春霞、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旺动物饲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见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见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见智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王见智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曲厚涛人民陪审员 赵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吕晓慧书 记 员 姚秀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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