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志雄、文敬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602财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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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财保119号案件名称
揭志雄、文敬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揭志雄;文敬;湖南三江源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财保119号申请人揭志雄,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文敬,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湖南三江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157号康特大厦1508室。法定代表人文敬。关于申请人揭志雄与被申请人文敬、湖南三江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揭志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平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揭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敬、湖南三江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红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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