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6执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6执593号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某;杨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6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21)甘1226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3745.50元、误工费1385.95元、护理费135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以上合计6877.40元。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扣6877.40元,该6877.40元已全部发放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甘1226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揭志雄、文敬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602财保119号 下一篇 朱文胜、罗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