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春燕、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民终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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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2146号案件名称
邓春燕、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邓春燕;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民终2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春燕,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成,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镇衡宝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如刚。上诉人邓春燕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邓春燕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2、改判解除由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编号为201300371109号和201300371110号《金旺农贸市场及商住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金旺公司30日内退还邓春燕剩余购房款100.544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全部房款的利息54.844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止,逾期利息另计),判决金旺公司按已付房价款141万元的2%向邓春燕支付违约金2.82万元,判决金旺公司退还邓春燕已预付尚未使用的水电费预存金2990元,合计金额暂为158.5078万元;3、判决金旺公司30日内协助邓春燕向房产局申请退还物业维修基金、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契税;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合同并非双方签订成立,而是由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判决成立;邵东市房产局并未对涉案合同完成网签备案。2、上诉人在前案中主张权利是基于双方协商好按实际面积103.4平方米计算总价款成交的协议,而一审法院在该案中将双方均未签字认可的且房产局未备案的无效合同《金旺农贸市场及商住楼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判案依据,并让该合同生效,上诉人是在金旺公司未在法院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要求按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第1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放弃解除权证据不足。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邓春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编号为201300371109号和201300371110号《金旺农贸市场及商住楼商品房买卖合同》,金旺公司30日内退还邓春燕剩余购房款100.544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全部房款的利息,并按已付房价款141万元的2%向邓春燕支付违约金,金旺公司退还邓春燕已预付的水电费预存金2990元;2、判决金旺公司30日内协助邓春燕向房产局申请退还物业维修基金5152元、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契税40217.68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金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23日,金旺房产公司与邓春燕签订了金旺农贸市场第一层70-71号(现编号为3栋1层1109号、1110号)商铺认筹计划书,双方约定两间商铺总建筑面积为144.5m2,总价款为150万元。邓春燕于当天交纳了认筹金20万元,2014年1月16日,邓春燕到金旺房产公司交房款712504元。2014年1月18日,邓春燕按面积103.04m2计算交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共计5152元。2014年6月5日,邓春燕向邵东地税局按房款1005442元、面积103.04m2计算缴纳了契税40217.68元。2014年7月7日,邓春燕向金旺房产公司交房款92938元。2014年1月18日,案涉两间商铺在邵东县房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的网签系统办理了网签手续。2017年2月13日,一审法院受理邓春燕诉金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邓春燕起诉要求金旺公司将双方签订的金旺农贸市场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产局备案并将两份纸质合同归还给邓春燕,金旺公司开出已收到全部房款的销售发票给邓春燕,并于一个月内办好产权证,金旺公司为此提出反诉,要求邓春燕立即支付购房款49.4558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案终审判决结果为:邓春燕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金旺公司购房款404558元,邓春燕付清购房款后,金旺公司在10日内开出已收房款的销售发票给邓春燕,并于365日内协助邓春燕办理房屋产权证。2019年3月7日,金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院立案执行且于当月划扣了邓春燕银行存款,邓春燕购房款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邓春燕也拿到了购房款的销售发票。2020年6月11日,邓春燕向一审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金旺公司协助邓春燕办理房屋产权证,2020年6月12日,一审法院向金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金旺公司协助邓春燕办理房屋产权证未果,2020年8月3日,一审法院向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函询问办证流程及需要的资料,2020年8月19日,一审法院书面通知金旺公司按照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函复意见提交资料,2020年9月24日,金旺公司向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金旺农贸大市场的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测变更报告、土地测绘报告,但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缺少房屋实测报告、不动产测绘图件资料、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开发项目)、税费缴清证明、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金旺公司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2020年9月25日,一审法院又书面通知金旺公司,要求金旺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前将不动产登记所缺少的资料补齐,逾期一审法院将金旺公司已收取的邓春燕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予以执行回转。金旺公司未按照一审法院的通知履行,2020年11月2日,邓春燕在一审法院将404558元的购房款领回。邓春燕以金旺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故酿此纠纷。另查明,根据《金旺农贸市场及商住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项处理。第1项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2项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旺农贸市场及商住楼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该解除?根据合同的约定,邓春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守约方应当在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明确向违约方作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邓春燕在金旺公司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显违约后,于2017年2月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金旺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未提出解除合同,邓春燕放弃解除权的行为将产生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消灭。在该诉讼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判令金旺公司限期为邓春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该案在办证中受阻,邓春燕应请求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继续执行。现邓春燕以同一房屋买卖关系再次起诉,且诉请的要求与生效判决确定的结果相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邓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因前诉纠纷诉至法院,案经本院二审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因金旺公司未履行协助邓春燕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的义务,案经一审法院执行,金旺公司不能按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函复意见提交全部资料,邓春燕未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一审法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向邓春燕发出执行结案通知书。故前诉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亦同时判决金旺公司应在邓春燕支付购房余款后365日内协助邓春燕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现金旺公司在判决指定的期限过后,经法院执行程序仍未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金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事实属于在前诉判决之后产生的新的违约事实,邓春燕基于所发生的新的违约事实提起本案诉讼,不是依据前诉的事实基础为依据,故不属于重复起诉。邓春燕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王彦懿审 判 员 周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敬梦雅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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