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波,章钟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7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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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7021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波,章钟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波;章钟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7021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凌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章钟芬,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波,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钟芬、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运川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书 记 员 孔 飞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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