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华;包翠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保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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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保169号案件名称
王文华;包翠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文华;包翠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保169号申请保全人:王文华,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西××西××号。被保全人:包翠平,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朝阳市××西××西××号。本院依据(2020)辽1303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包翠平名下银行存款1097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包翠平名下银行存款10976.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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