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田永萍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862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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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862号之八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田永萍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田永萍;张奎珍;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86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田永萍,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奎珍,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新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给付**元,余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20)鲁10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九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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