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彭利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4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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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493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翔、彭利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罗翔;彭利恒;殷高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翔,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彭利恒,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殷高泉,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翔与被执行人彭利恒、殷高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殷高泉有还款意愿,请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翔同意并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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