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东、黄朝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130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130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宇东、黄朝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宇东;黄朝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1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宇东,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黄朝中,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王宇东与黄朝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80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黄朝中应在2021年3月19日前向王宇东偿还借款345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4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支付的,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6元。因黄朝中逾期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宇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50元。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朝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其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朝中名下的银行存款1295.96元,该款在扣减案件执行费50元后,余款1245.9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王宇东。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朝中名下的光大银行佛山禅城支行账户38×××91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户99×××23(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32元、0元)。除前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朝中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三、限制、处罚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朝中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四、结案方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1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长磊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蓝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洪涛、济南金万通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12民初6610号 下一篇 郭金斌、廖鸟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