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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斌、廖鸟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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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734号
  • 案件名称

    郭金斌、廖鸟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金斌;廖鸟飞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734号原告:郭金斌,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廖鸟飞,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原告郭金斌与被告廖鸟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斌负担。审 判 员  王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陆依兰代理书记员  夏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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