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斌、廖鸟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11民初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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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民初734号案件名称
郭金斌、廖鸟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金斌;廖鸟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民初734号原告:郭金斌,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廖鸟飞,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原告郭金斌与被告廖鸟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金斌负担。审 判 员 王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陆依兰代理书记员 夏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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