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胜、王某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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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1370号案件名称
王某胜、王某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胜;王某顺;刘某尧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胜,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平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顺,男,194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耕,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某尧,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平度市。上诉人因王某胜与被上诉人王某顺、原审被告刘某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王某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好栋审 判 员 于水清审 判 员 衣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伟柏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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