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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2执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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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执112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泉,该酒店投资人。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原审判决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夏审判员 张静怡审判员 杨宝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雅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泉,该酒店投资人。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瑞皇台大酒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原审判决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夏审判员 张静怡审判员 杨宝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雅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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