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行江、谢学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9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992号案件名称
汤行江、谢学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汤行江;谢学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992号原告:汤行江,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文,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系原告之女。被告:谢学梅,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86号禄福宫A1栋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366006827。负责人:雷洋原告汤行江与被告谢学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汤行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行江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行江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汤行江负担。审 判 员 付永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杨 峰代理书记员 吴恒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