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冰神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浙05民辖终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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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民辖终143号案件名称
杭州冰神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杭州冰神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冰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冰神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沈叶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冰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振兴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叶根。 上诉人杭州冰神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冰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民初31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冰神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冰神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因此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澳柯玛公司的起诉事由及诉请,结合现有证据,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澳柯玛公司以冰神公司和冰盛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因本案冰盛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冰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杰 审判员李天蔚 审判员朱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于文 书记员朱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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