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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6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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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6279号
  •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李荣彬;黄丽花;黄泽深;吴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279号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远,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1栋219室。法定代表人:黄泽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荣彬,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曾城区。被告:黄丽花,女,1981年11月9日生,住广州市曾城区。被告:黄泽深,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吴纯,女,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李荣彬、黄丽花、黄泽深、吴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慈悦书 记 员 袁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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