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遂昌翠源颐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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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1952号案件名称
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遂昌翠源颐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遂昌翠源颐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952号 原告: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含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6MJ3X。 法定代表人:彭春红,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遂昌翠源颐养院,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1123MJ9953923E。 法定代表人:张然,系负责人。 原告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遂昌翠源颐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遂昌含晖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尹超 书记员傅慧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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