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242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24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艳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艳翠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2423号之一被执行人:周艳翠,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周艳翠犯盗窃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艳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艳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艳翠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艳翠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沈代银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洪光书 记 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11刑初77号 下一篇 台州市黄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王玲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