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君通、李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1民初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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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293号案件名称
方君通、李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方君通;李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1民初293号原告:方君通,男,汉族,1996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李岩,男,汉族,2001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方君通与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方君通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君通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君通撤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方君通负担。审 判 员 程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敏书 记 员 潘灵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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