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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方、吕良浪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恢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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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恢1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光方、吕良浪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光方;吕良浪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光方,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吕良浪,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8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光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良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良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光方案款4507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660.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良浪已履行案款现金170000.00元,经司法程序变卖流拍的贵C×××××的沃尔沃牌车辆,以变卖流拍价5816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合计履行案款22816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李光方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20日给付案款100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保证限期清偿案款的事实,而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8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王维强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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