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盼、禹州市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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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652号案件名称
杜亚盼、禹州市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亚盼;禹州市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禹州市工伤保险中心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亚盼,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顺店镇柳林村8组。法定代表人:康红涛。原审第三人:禹州市工伤保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4楼。法定代表人:杨晓延。上诉人杜亚盼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禹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2021年8月17日,杜亚盼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亚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亚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杜亚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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