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应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16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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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1622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应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应献;孟秀芬;朱应涛;卢安荣;孙延刚;董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1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应献、孟秀芬、朱应涛、卢安荣、孙延刚、董芹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1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延刚在莱商银行0000××××21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9.47元。划拨被执行人朱应献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20001520101013327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2.44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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