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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应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16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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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16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应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应献;孟秀芬;朱应涛;卢安荣;孙延刚;董芹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1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应献、孟秀芬、朱应涛、卢安荣、孙延刚、董芹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1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延刚在莱商银行0000××××21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9.47元。划拨被执行人朱应献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200015201010133276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2.44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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